辽河两级人民法院
选调法官工作实施方案
目前,辽河两级人民法院法官队伍结构“断层”,后备匮乏,法官严重缺员直接影响了法院整体工作的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为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改革纲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的规定,辽河中院党组决定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国选调法官8名,其中中院5名,基层院3名。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从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出发,优化法官队伍结构,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依法选调原则;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整个选调工作。
组 长:高德新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副组长:张 彬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王 强 辽河人民法院院长
成 员:张希孝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孔昭华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金永厚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周 华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李丽芳 辽河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院政治部),由张彬任 主任,成员为李丽芳、宋玉岩、肖波,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选调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审判或检察工作满二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审判或检察工作满一年。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法官、检察官条件,现职五级以上法官或检察官。
(五)年满38周岁以下(1972年8月1日以后出生)。
(六)具有正常履行审判、执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有关体检要求。根据人民法院的工作需要,身体不得有残疾。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双眼裸视在4.8以上或矫正视力在5.0以上。
(七)符合人民法院法官回避的有关规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受过行政、党内处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3、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4、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或受到两次以上刑事处罚,或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5、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
四、选调程序
(一)报考本人于2010年8月16日至8月31日,持本人身份证(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户口簿》、《毕业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原件和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到辽河中院政治部或通过网上(Email:fgpxzs_yt@sina.com)报名,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随带数码照片文件(免冠证件照,jpg格式,100kb)以下。网上报名的,须在报名截止前一天携带相关证件到辽河中院政治部处查验。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选调资格。
提交报考申请后,即缴纳考务费100元,确认报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经资格审查后,考生领取《准考证》。《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审查、考试和面试的必备证件之一。
(二)考试考核
1、组织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可携带相关工具书)。选一个案情复杂、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例,由应试者制作一份判决书和一份庭审提纲。判决书和庭审提纲的综合得分,作为评定应试者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庭审能力的依据。裁判文书一律应用计算机操作,A4纸张排版。裁判文书占总分的40%。
2、综合能力考试
由应试者现场撰写两篇命题文章,由考评小组对应试者专业知识水平、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判,占总分的40%。
3、组织考核
在考试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被考核人员。若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两名以上并列的,则并列人员同时进入考核程序。若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考核占总分的20%。
考试考核总分为100分。各项均实行百分制,按裁判文书成绩占40%、综合能力考试成绩占40%、组织考核占20%的比例折算。
考试时间定于2010年9月中旬
(三)身体检查
体检工作由选调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体检标准按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有关事项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考试选调主管机关和考试选调机关不组织考前培训。
2、考试选调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进行,凡违法违规的要严肃查处。
3、待遇。名额纳入编制内,按国家公务员标准确定工资和法官的福利待遇,保留原单位行政级别,办理本人的户口关系。
本方案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联系人: 张彬
联系电话:0427—7820256、7825899、13842700891。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